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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2011-09-27[ 評論數 0 篇]

針對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是否加入排富條款,行政院長昨(二十六)日表示,外界有要求訂機制,參考物價上漲、國內生產毛額成長、軍公教待遇成長調漲百分之三等作為調整的指標,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正與其他單位溝通,預計一個月內有結論。

立委昨日質詢行政院長表示,老農津貼每月增加一千元,農委會應堅持將老農津貼暫行加入排富條款以及排富條款應如何訂定等問題。對此,行政院長則表示,老農津貼是否加入排富條款,目前由農委會與其他部會,以及有關人士正在溝通當中,還沒有形成行政院的版本,但預計結論在一個月內會出來,至於排富門檻,外界有建議依物價上漲、國內生產毛額成長、軍公教待遇成長調漲百分之三等標準訂定機制,會列入考量。

參照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係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年滿六十五歲以及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的資格條件。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符合資格條件的老年農民,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此外,參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3 年5 月3 日行執一字第 0930002806 號函,關於義務人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權利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的標的。但是法律禁止扣押者為義務人請領權利,若是已領取後存入金融機構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是存款人對於存款金融機構權利,而非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權利,自不在禁止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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