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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1-11-09

立法院院會昨(八)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如果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單純酒駕的話,也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日前因為酒駕撞傷女消防員,且在事後獲得交保所引發對於酒後駕車刑度問題的爭議,在昨天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終於確定,未來酒後駕車的刑責將提高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致被害人死亡的話,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重傷者,則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立法委員提案時表示,雖然近年有將酒駕罰金提高,不過肇事率依然居高不下,為了保障民眾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以提案修法,而法務部檢察司長也表示,酒駕肇事者如果是第一次違反的話,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果再犯,檢察官就會依法起訴;至於三犯以上的話,就會求處較高刑度,如果是法官判決過輕者,也會依職權提起上訴。

 

參照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規定,檢察官為被告的利益,得上訴;並且其範圍規定在同法第348條第1項,即上訴得對於判決的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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