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凱從11月1日起,開始為各位朋友寫一些平民老百姓應該要了解的法律權益文章,希望大家能多多閱讀囉!!!

新凱以大家耳熟能詳的網路援交為例來說明標題的意思?

比如在網路聊天室,有人打色情援交廣告,警察依其提供的連絡方式,假裝是嫖客,並於見面時逮捕,這種狀況因為嫌犯本來就有犯意,所以警察的偵查手段在法律上不算違法喔

現在新凱舉另外一個例子,警察偽裝嫖客上網召妓,等對方來聯絡,相約見面後再加以逮捕,這個情況因為無法確定對方原本就有犯罪意圖,所以這個偵查手段,在法律上是違法的喔(就是引誘、教唆他人犯罪啦)

以上兩個例子,新凱是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規定來延伸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才是真正的犯罪,否則如上面第二種例子,警察本身就是違法在先

總結,新凱用簡要的方式說:原本就具有犯罪意圖,不是被引誘犯罪,這樣警察偵查才是合法的

以此分享各位好友,如有疑問,歡迎指正新凱^^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法律權益
    全站熱搜

    揪感心分享研究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