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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1-11-10

財政部賦稅署昨(九)日表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者,除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於鑑賞期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

  

賦稅署表示,有民眾反映其今(一百)年八月於團購網站購買溫泉券,但發票卻遲於十月二十八日始寄達,且已逾開獎期限,因此,質疑營業人是否將原應寄發與消費者的統一發票予以換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的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但是,如營業人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因消費者對其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依該項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此種情形,准營業人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於鑑賞期,即該項所定的消費者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

賦稅署並表示,其已移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針對民眾所反映的團購網站進行瞭解及輔導。其並呼籲,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如果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的特種買賣性質,則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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