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2011-11-07

內政部警政署昨(六)日針對性交易專區外進行性交易娼嫖皆罰新政策,緊急開會研擬裁罰標準,並且要求加強宣導相關的處罰對象、處罰行為要件,以及處罰效果,包含第一次違反者不得處罰超過新台幣六千元等的注意事項。

 

立法院在四日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條文,且總統當日也公布施行,因此已經在前天生效,而警政署為了讓員警在職勤的時候有統一標準可以遵循,在昨天緊急開會研擬裁罰標準,包含性交易專區以外的「娼嫖皆罰」部分和要求加強宣導的處罰對象、處罰行為要件,及處罰效果等部分,並且也表示,該次的修正並沒有法律空窗期。

 

根據警政署解釋,所謂的三月內宣導期,是指宣導新法實施部分,而非不罰,因此如果民眾涉及在非專區內娼嫖的話,一定會依法處罰,並且為了防範應召站、人口販運以及逼良為娼等非法案件,也會通知各地方警局加強查緝,至於執法上的衡量部分,因為只是將「罰娼不罰嫖」改為「娼嫖都罰」,所以取締方式和未設專區前都一樣。

 

參照修正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各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或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同法第81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如果情節可憫恕者,依照同法第29條第1項的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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