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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1-11-0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針對有公司藉由類似多層次傳銷的方式遊說民眾投資的現象表示,要遏止公司的經銷制度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的合理市價,還是要透過提高法律位階,管理變質的直銷才會更具約束力。

 

公平會指出,有公司以推廣產品為由,辦理招商說明會,經銷制度為參加人繳交保證金才可成為該公司經銷商,且經銷商職級依加入繳交保證金的多寡,可區分為自營商、經銷商、代理商及區代理商等四級,每推薦一位下線,可依其職級獲領一萬元以上的展業獎金。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不但未向公平會報備且招攬經銷商的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應告知參加人的事項,已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透過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也愈來愈成熟穩定。不過,還是有不少業者透過直銷制度,吸收人頭入會賺取金錢,要遏止變質的直銷還是要提高法律位階,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

 

此外,根據行政院通過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傳銷商的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負責人或實際行為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的費用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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