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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2011-09-29

台中市警察局昨(二十八)日表示,民眾陳情有關員警開單過多的問題,因為屬於違規停車,自然應該要處罰,至於停車格是否夠用,應該要交由交通單位來評估,但是相該種一天內開出大量罰單的作法,是有檢討的需要。

台中市議員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表示在前往醫院看病的時候發現警察在對停在人行道上的機車開罰單,而根據台中市警察局表示,當天確實開出四百多張罰單,而原因都是違規停車,對此,市議員表示,以該醫院的進出量來計算,原有的一百二十四個停車位根本不夠一千多輛機車來停放,不過警察局則表示劃設的停車格夠不夠用,需要交由交通單位來評估。

而根據市議員表示,員警會這樣大量的開出罰單,是因為警察局長要求交通大隊對於惡性重大的違規停車加強取締,並且對於各分局所分配的配額會列入考核標準,對此,警察局長表示確實曾針對逆向停車、併排與公車站旁的違規停車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要求嚴格取締,不過像這種單一天就開出大量罰單的作法確實有待檢討。

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者,如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得逕行舉發;此外根據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款的規定,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處、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或是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的話,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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