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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 : 萬國律師事務所顧立雄 律師

 

在本次演講中,新凱歸納了顧律師提出的十項法律的觀點如后

 

1.刑事審判真的是非常艱難的工作,不論是在發現真實或妥適處刑上-因為誤解容易,瞭解難

 

2.如果誤判總是難免,人如何能夠(或應該如何)審判人?

 

3.對不義進行懲罰的渴望是每個人都有的,審判者也不例外,但是否也同時害怕誤判?

 

4.誤判不但冤枉無辜者,也包括不當或不合目的的處置、處罰

 

5.審判者總是容易在細節中迷失

 

6.人性有無共通性?審判者對人性有無與你共通的認知?

 

7.誰是烈日下的秋霜?是被告還是被害人?

 

8.對懲罰的渴望,對社會與對被害者的交代,相較於對誤判的害怕?如何評量?

 

9.現行卷證併送制度與法官進場機制下,對天秤兩端砝碼重量的影響?

 

10.審判究竟是否在(或能夠)對誰作交代?

 

綜合以上顧律師表達的十點,新凱用言簡意賅的方式述說,我們都是生活在這個國家(台灣),而我們的政府用法律來約束或者是糾正我們錯誤的行為,然而有時會有明明不是我們所犯的事件,卻栽了一個莫須有的罪名在未犯罪者身上

 

顧律師要說的是,一件刑事案件的審判,有時法官、檢警為了給社會大眾一個快速又符合的期待,而迅速審判定讞,反而會造成冤獄事件的發生;比如說:就曾經發生警察訊問被告嫌疑人,為了加速破案獲得績效,而動用私刑審問,造成被告嫌疑人因心生懼怕而認罪(新凱舉個民國77年的刑案,被害人陸正是個小學生,被綁架殺害棄屍,而當時檢警共羈押了12位嫌疑人,其中一名被告女子吳淑珍,警察訊問她時,是將她的雙手反綁在座椅,並誘導其照著劇本述說,不從還會被毒打)

 

結論:

新凱認為警察在偵訊被告時,被告應該要有律師陪同,但就新凱知道的,台灣的偵訊,警察非常不歡迎律師在場,甚至告知陪同律師只能在門外觀看,不能聽其內容(這個做法只是警方要證明沒有刑求),但是,別忘了,語言的誘導錄音,也是造成冤獄的禍害之一,所以說,台灣的法律還有許多需要拿出來討論與改革的地方,以免冤獄再發生,而真正的壞人逍遙法外,最近,江國慶案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分享一個顧律師的小故事:

話說有一天,一位被告警察的家屬,請顧律師替其兒子辯護,事情是這樣的,這一位警察放高利貸給一位台商,然而這位台商還不出錢,警察便請黑道替其教訓台商還錢,但是黑道出手過重,台商駕鶴西歸,到了審判庭,法官判警察與兩位黑道兄弟死刑,顧律師替其辯護被告只是要黑道兄弟教訓台商,並非要致人於死,請求減輕量刑,刑庭散會後,顧律師走出法院被被害家屬打,這個小故事,與前面提到的都有些微的關係,大家仔細研究品味吧!!!

  

新凱非常歡迎大家留言跟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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