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2011-11-1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前(十六)日表示,有關不動產在夫妻間二度轉贈後再出售的情況,其用以判斷是否需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所謂奢侈稅的持有期間計算,應以所有權人轉贈前、受贈後的持有期間加總合併計算。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已經在六月一日開始課徵,不過關於不動產如果是在夫妻間二度轉贈後出售,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已經引發討論,對此,國稅局前天表示,依照財政部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解釋,類似的移轉案件,應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兩者合併計算。

 

配偶間財產贈與,在出售的時候必須計算持有期間,不過如果發生所有權人先將不動產贈與配偶,而後配偶又將其回贈的情況,這樣持有期間的計算將引發爭議,因此國稅局舉例,所有權人持有房屋四十年,如果在去(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將該屋贈與妻子,並且妻子在今年一月五日又將其回贈並在七月五日出售者,持有期間的計算即是原先的四十年加上後來持有的六個月。

 

參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同條例第3條第3項則是規定,持有期間,指自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至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日止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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