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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1-11-1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3條、第39條及第45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薪酬委員會運作的管理及國際會計準則的適用納入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由於各公司需要時間配合相關作業,所以這項政策會在確定後三個月才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加強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能夠落實薪資報酬委員會的運作,所以應該建立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管理的控制作業。參照草案第8條第2項規定,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的管理及防範內線交易的管理。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13條本文則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應於今(一百)年九月三十日前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另外,對於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的企業也希望能夠順利導入並提升財務報導品質及內控目標,所以草案第8條第3項也將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的管理及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的流程等納入這些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控制項目。

 

在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的運作對於公司治理的重要性,為加強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能夠落實薪資報酬委員會的運作,草案第13條第3項就規定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除應包括前項的稽核項目外,還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的管理。而草案第39條第4款則納入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的控制作業,即公司應訂定其監督與管理各子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應包括適用國際會計準則、專業判斷、重要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的流程管理等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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