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2011-11-17

證券型認購權證的交易稅率,昨(十六)日依據財政部100年11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400260號令解釋,如果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在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的話,因為是將證以履約價值的金額賣回給發行人,所以證券交易稅應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應以履約價值的金額課徵千分之一。

 

認購權證是一種衍生性權利契約,即在指定期限內可以用約定的價格進行買賣,和一般的證券交易並不相同,根據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因為券商都是直接以差價認賠給權證客戶,其中所購買的只有某一特定公司股票的權利憑證,並沒有實際買進股票,而根據金管會解釋,如果券商是以現金結算來當作履約給付的方式,就屬於認購(售)權證持有人以差價將權證賣回給券商,應該是其他有價證券交易。

 

而過去依照財政部86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861909311號令規定,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在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應依標的股票的履約價格按千分之三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而對認購(售)權證持有人(發行人)則依標的股票的市場價格按千分之三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並且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1的規定,從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即停止課徵相關的所得稅。

 

參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的證書或憑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千分之三稅率課徵,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的有價證券則是千分之一;而認購(售)權證依財政部86年5月23日(86)台財證(五)字第03037號公告核定後,是屬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所稱的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其相關交易稅率自然是以千分之一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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