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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1-11-1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十四日表示,大陸禁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臺灣傳銷公司難以進入大陸地區經營,但是,臺灣並沒有禁止大陸傳銷來臺;因此,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已建議經濟部在大陸可以來臺投資的項目業別中,取消多層次傳銷。

 

公平會主委昨日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詢,原定審議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經經濟委員會決定擇期再審。不過,在野黨立委於會中提出質疑,表示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4條,中國企業在臺灣的公司名稱,應標明為中國商;但有一間傳銷公司在臺設置分公司進行傳銷,其集團暨主席行政總裁具有大陸地區政協委員身分,懷疑該傳銷公司具有陸資背景卻未說明。

 

對此,公平會主委表示,審該傳銷公司資金來源並非公平會的權責。但其亦表示,由於目前大陸禁止多層次傳銷行為,因此造成臺灣傳銷公司難以進入大陸經營,但大陸傳銷公司卻可來臺經營的情事發生;基於兩岸互惠平等原則,公平會已去函建議經濟部,在大陸地區可以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中排除多層次傳銷;經濟部也回應,將會把公平會的建議納入檢討。

 

此外,有立委表示,有些不肖傳銷業者以多層次傳銷的名義,卻行招募人頭不法吸金的行徑,每次受害人數動輒上百人,卻因有些人有營業行為,難以受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保障。因此,提議公平會比照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設置的投資人保護中心,其也設置多層次傳銷消費者保護中心,幫助此種受害人打團體訴訟。對此,公平會主委表示,多層次傳銷雖經常是偶發性個案,與證券、期貨投資不大相同,但其會研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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