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2011-11-14

最高法院檢察署日前進行賄選犯行例舉修改,為了回應立法委員的詢問以及確定更明確的範圍,增列了「米麵製品或湯類」等食品,不構成賄選行為,此外對於水電費、給薪假期等行為,則由檢察官視個案不同來認定。

 

隨著總統、立法委員的選舉逐漸接近,賄選行為也是民眾所關心的問題,而在選舉場合常常有許多候選人提供餐飲供民眾食用,且立委也在日前的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質詢時表示,希望法務部可以列出明確的清單,對此,為了可以讓賄選與否有明確界線可以判斷以及回應立委的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日前即對賄選犯行例舉進行修改。

 

根據最高法院檢察署所修改後的賄選犯行例舉,其中不構成賄選行為包含候選人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的茶水及簡便餐飲,如一般飲料、簡易性的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麵製品或湯類等;也就是提供簡單的米麵製品或湯,是沒有構成賄選;此外對於提供給薪假期、代付水電費、代付日常生活費用、代付賠償金等行為則需要由檢察官依照個案不同進行認定。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第2項對於賄選處罰的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或是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對於檢舉賄選的獎勵部份,則可參照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3點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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