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源編輯室/ 2011-11-13

 針對日前發生愛滋感染者器官移植給病患事件,行政院衛生署今(十三)日表示,擬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範器官捐贈同意書、勸募及移植告知等流程,設定執行移植醫院的資格,避免器官勸募給人的不良印象。另外,也強調,生育事故救濟金制度將在明年如期實施,可為未來的醫療疏失去刑化鋪路。

 

衛生署醫事處長參加台灣移植醫學會所舉辦的學術演講會,對於日前發生愛滋感染者器官移植給病患事件,有醫師表達對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的期望,提出對法規、器官勸募的改革建議,並表示愛滋器捐事件是體制疏失,並非只有個人的疏失,而且器官來源不足,無法掌握潛在的捐贈者。參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符合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或死者生前為捐贈的意思表示,經醫師二人以上的書面證明為限。

 

對此,衛生署表示,將明定器官捐贈同意書、勸募及移植告知等流程,設定執行移植醫院的資格,避免器官勸募給人的不良印象。另外,由於愛滋器官捐贈事件發生後,醫師的業務過失能否去刑化已引起爭議,因此今(一百)年有希望的醫療疏失去刑化已經不可能。但是,在婦科醫師逐年減少及社會少子化的趨勢下,給予生育事故受害者救濟的生育事故救濟金制度明年將如期實施,可為未來的醫療疏失去刑化鋪路。

 

另外,參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的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施行移植手術。而依該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醫院依同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對捐贈者的心理評估,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參與;對捐贈者的醫學評估,應由未參與移植手術的醫師評估。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醫療
    全站熱搜

    揪感心分享研究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