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2011-11-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十)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本遺失物拾獲人可以行使的報酬請求權和留置權遭到修改及刪除,原本百分之三十的限制修正為「相當之報酬」,不過法務部認為沒有範圍容易發生爭議,因此建議增加上限的限制。

 

曾經引發爭議的遺失物拾獲報酬請求權,在昨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未來可能不再有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將改為「相當之報酬」,不過,根據法務部次長表示,如果沒有明確範圍可以協商,未來雙方對於金額可能會發生爭議,因此建議將其修正為有上限的限制,不過該草案還需要經過黨團協商後才能繼續進行。

 

根據提案立法委員表示,原本所賦予給拾獲遺失物的人在報酬或費用沒有清償前可以對遺失物的留置權,已經變相成為侵占,所以提議刪除留置權的賦予,而在經過委員會討論後,除了將原本可以請求十分之三遺失物價值的報酬改掉外,也另外通過遺失者屬於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的話,例外不得請求報酬。

 

參照民法第805條第1項的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如果有受領權人來認領的話,在通知、招領及保管等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而拾得人所可以請求的報酬,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不得超過財產上十分之三的價值,如果是不具有財產上價值的話,也可以請求相當報酬,不過如果超過六個月沒有行使者即告消滅。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法務
    全站熱搜

    揪感心分享研究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