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2011-11-0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八)日表示,為健全及推動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擴大保障範圍,住宅地震保險的基本保額將從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調高至一百五十萬元,臨時住宿費由十八萬元調高為二十萬元。另外,為提升理賠效率,也將放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資格,預計明年一日一日起開始實施。

 

金管會表示,為了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制度及健全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運用,研擬修正現行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將住宅地震保險基本保額從一百二十萬元調高至一百五十萬元;臨時住宿費從十八萬元調高到二十萬元。同時,考量該辦法第8條第4項的合格評估人員資格限制於財產保險業理賠人員,不足以因應地震發生時保險理賠的人力需求,所以放寬合格評估人員資格,包含財產保險業從事理賠、查勘或損防相關工作的人員。

 

另外,為增進地震保險基金運用分散性及收益性,所以研擬修正現行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將地震保險基金的資金運用項目增列購買債券型基金。並為健全地震保險基金特別準備金的計提,也修正該辦法第7條有關地震保險基金提存或處理本保險各種準備金的規定。參照該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的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於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再保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的餘額,應全數累積,非有地震事故需攤付賠款時,不得動用。

 

此外,參照保險法第1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財產保險業應以主管機關建立的危險分散機制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且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另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其所承保的住宅地震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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