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2011-11-07

針對消費者在消費時索取發票,有些商家要求加收百分之五的價款一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四日表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營業人不應該因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而表示要加收百分之五的金額。並強調,讓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的念頭,而未開立發票的行為,已經涉嫌逃漏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規定的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所以,消費者在消費時,商品售價已含營業稅,營業人不應該因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而表示要加收百分之五的金額。

 

同時,國稅局指出,少數營業人常以消費者如果想要索取發票,要加收百分之五的金額,讓不少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的念頭,這種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的行為,已經涉嫌逃漏營業稅,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參照該法第32條第1項本文及第2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另外,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號判決,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8條之1規定為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外,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因此,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行為,不論以營利為目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的事業,或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均係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並未將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排除在稽徵範圍之外。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賦稅
    全站熱搜

    揪感心分享研究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