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2011-11-0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三十一)日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兩周內研議保障無薪假勞工辦法,包括實施無薪假的企業獲利後應讓勞工分紅及要求公司執行長、董監事酬勞、福利,須比照無薪假實施人數、減薪的比率縮減。

 

勞委會主任委員昨日赴立法院專案報告無薪假現況及因應策略,有立委提出,未來可於現行就業服務法第23條第1項中增訂企業執行長、董監事的酬勞或福利可依企業實施無薪假的員工人數或減薪比率來調降,及增訂無薪假實施的審核監督機制。此外,勞委會應該定期公布企業實施無薪假的情況。

 

勞委會主委表示,無薪假並非法律名詞,雇主不可恣意而為,如果雇主片面減少工資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裁罰新臺幣二萬元至三十萬元,情節嚴重者,依同條第3項並得公布該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而針對立委要求設立無薪假專線,以方便勞工申訴,其亦回應,前(九十八)年已建置零八零專線,目前尚未特別針對無薪假項目分類,但會遵照立委指示,分開記錄、列表。

 

勞委會主委並表示,有關立委提議企業應承諾獲利時讓員工可分紅部分,勞委會也希望能夠在勞資雙方協議時,將此部分納入討論,例如目前資方實施無薪假,盼勞方共體時艱,勞方亦可以將來獲利後,資方應回補薪資作為條件,勞委會擬修正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內容,以供勞資作為協議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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