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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2011-10-28

為縮小貧富差距,立法委員日前提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薪資所得也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於減除相關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繳稅;不過,財政部評估後認為,該草案對於低所得者的衝擊會大於高收入族群,因此全盤反對。

立委認為,在現行淨所得的課徵原則下,成本及費用均須准予扣除,但是,薪資所得卻只有一個定額的減稅額。依財政部9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4905830號公告,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四千元為限,立委舉例,一位大學教授可能需要大量購買書籍、電腦教學軟、硬體設備,以投入教學研究的開銷,並非一年十萬四千元扣除額可以涵蓋,所以,應提供核實扣除的機制,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根據立委提案,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針對薪資的課稅,應以薪資所得減除相關職務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準,可減除的費用共四大類,包括通勤費、在職訓練及進修費、資格取得費及為提供勞務所投入的工具、設備或其他費用。立委並主張,必要費用採取列舉扣除原則,納稅人可自由選擇自行舉證費用方式全額扣除;若無法舉證者,則按財政部所訂定的費用標準來列報。

對此,財政部對於立委所提的此項提案持反對意見,其認為現行薪資所得者已有每人每年十萬四千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供減稅,如果還要增列職務必要費用扣除額將會產生重複減稅的問題;此外,如果因而刪除每人每年十萬四千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減稅優惠,根據財政部評估,對於低所得者的衝擊將會大於高收入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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