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2011-09-29

國防部昨(二十八)日表示,有關募兵制的實施,如果立法院能在本會期通過兵役法修正、行政院也能完成配套措施,以及預算編列達到募兵薪資水準等條件,預計在一百零三年實施。另外,志願役人力也將配合政府財政狀況,採取先緩後增的方式,逐漸增加。

國防部長昨日至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時表示,國防部已經訂定募兵制實施計畫,並報行政院核定,相關配套措施持續檢討、策進以及驗證執行,如果立法院能在本會期完成兵役法修正,預計在一百零三年實施募兵制。另外,配合推動兵役制度轉型,視政府財政狀況,循序漸進增加志願役的人力。

參照兵役法第15條規定,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且男子年滿十八歲的翌年,為士兵役徵兵及齡。常備兵役的區分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分為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役,為期一年,期滿退伍的現役及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役,至除役時止的後備役。常備兵依同法第21條規定,平時現役補缺,由依同法第36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另外,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刑事判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6款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未經核准而出境,造成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構成妨礙徵兵處理罪。至於役齡男子的定義,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自年滿十八歲隔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男子而言,如果行為人在役齡期間以外時點辦理出境,即無須經過核准,自無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6款規定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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