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源編輯室/2011-09-28

立法委員昨(二十七)日協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達初步共識,除了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應新增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外,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刑滿出獄的性侵害加害人,只要檢察官檢具報告,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最快明年一月一日實施。

據了解,立委協商後決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刑滿出獄的性侵害加害人,也應接受強制治療,也就是,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可檢具相關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另外,監獄在加害人徒刑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估鑑定認為有再犯危險,也可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施以強制治療。

同時,立委也決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內容除了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外,也應新增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等。另該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規定,受保護管束的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習性,可施以宵禁的規定,也將採取更嚴格的手段,只要加害人有特定時間犯罪習性,除了在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也可對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另外,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或緩起訴處分等情形,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同法第22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法律新聞
    全站熱搜

    揪感心分享研究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