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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2011-09-27[ 評論數 0 篇]

監察院昨(二十六)日呼籲,目前已經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卻未申請連署,且無意願參選的十組總統大選擬參選人,應該主動廢止其政治獻金專戶,以避免外界可能對其產生的「假選舉、真斂財」的質疑。

根據媒體報導,目前有十組總統擬參選人已經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但此十組總統擬參選人因未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進行連署,確定無法取得總統候選人資格,不過,其所設立的募款專戶卻依然有效,在今(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參選登記截止前,仍可合法從事募款或接受捐贈,引發外界「假選舉、真斂財」的疑慮。參考政治獻金法第5條,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對此,監察院於昨日呼籲已開立專戶,卻未申請連署,且無意參選的十組總統擬參選人,應該主動廢止其政治獻金專戶,以消除外界的質疑。監察院財產申報處並指出,依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3項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的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的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監察院對於非屬競選活動支出者,將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嚴格查核。

同時,監察院財產申報處也提醒捐贈政治獻金的民眾,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4款,對於未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不得做為年度列舉扣除額;因此,如果事實上該擬參選人最後未取得候選人資格,民眾捐贈不僅無法抵稅,監察院查核時一旦發現有不實申報,也會一一剔除,甚至認定該擬參選人為不法收受獻金,故呼籲外界不要誤將政治獻金專戶作為節稅工具,民眾在捐款時也應先注意受贈者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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