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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對於近日有外界質疑電價調整應先陳報立法院核定一事,經濟部昨(十五)日澄清表示,電價調整程序係由電業擬具調整方案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立法院係審查電價計算公式,如果電價的調整沒有變動計算公式,就無需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指出,依電業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電業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當地公告,所以係由電業依據立法院核定的電價計算公式核算調幅及電價後,擬訂電價調整提案陳報經濟部,經初審後,由經濟部邀集相關行政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召開討論及作成諮詢建議,提供經濟部為核定參考,並由電業公告後實施。

同時,有關電價應否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條規定,層轉立法院審定,經濟部說明,電業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國營電業費率計算,係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條規定,而該條也規定國營的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因此,依據電業法第59條第2項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條規定可知,立法院係審查電價計算公式,至於電價調整如果沒有變動計算公式,則無需送立法院審議。

另外,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依電業法第62條規定,除包制用電外,應裝置電度表,以度數計算且每度收費金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電價訂定,依同法第60條規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利潤。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的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電業如有不依核定電價或各種收費率或用電底度,任意向用戶增收費用,依同法107條第2款規定,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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